一、發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?
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,稅務總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91個城市開展了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(以下簡稱“專用發票”)試點工作,自2016年11月起試點范圍擴大至全國。目前試點情況平穩順利,取得了良好效果。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,稅務總局決定,將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試點范圍。
二、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?
自2017年3月1日起,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(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)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(以下簡稱“試點納稅人”)可自行開具專用發票。
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、鑒證服務、咨詢服務、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,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,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,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。
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,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,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。
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,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,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。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,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,按照3%和5%的征收率,分別填寫在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》(小規模納稅人適用)第2欄和第5欄“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”的“本期數”相應欄次中。